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19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1.0.33.2.23.2.33.2.4(1)3.2.53.2.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3.2.4(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1)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表式